4月1日,環保稅迎來*征期。為確保相關工作平穩推進、稅制實現平穩轉換,各地按照既定時間節點和工作步驟,有序推進環保稅征前準備工作,并明確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的具體歸屬問題。
2018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開始實施。根據規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污染物由過去的排污費改為征收環保稅。如今,距離4月1日*征期愈來愈近,環保稅相關進程再度引起關注。
隨著環保稅征收的進一步推開,近日,不少地方政府出臺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明確當地環保稅收歸屬比例。而且,各地比例不一,有的省市分成,有的全歸縣級所有。
其中,福建省規定,環保稅收入由省與市、縣(區)共享,20%繳入省級國庫,80%繳入市、縣(區)級國庫。另外,江西、貴州、山東等地也實行屬地征管、比例分享的原則。云南省則將環保稅全部為州市、財政省直管縣財政收入,省級不參與分享。
根據去年12月頒布的《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明確將環境保護稅確立為地方稅,從而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調動地方積極性。
分析人士也認為,環保稅劃歸地方,這對充實地方環保治理資金,調動地方積極性意義重大,未來地方稅種將更加完善。
環境保護稅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采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征稅。
2015年6月,公布《環境保護稅(征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該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法律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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