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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有修改!
2024年06月06日 1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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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儀器網 時事熱點】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是國務院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綜合國力而設立的一系列獎項。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堅持黨中央對科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提高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權威性和榮譽性。
《決定》共8條: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國家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國家戰略導向,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三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頒發獎章和證書。”
七、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八、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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